

经鉴定,康某左顶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徐某某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2024年4月25日,公安机关对康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同时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徐某某。
面对检察机关牛管家,徐某某多次表示不解:“他闯进我家里打我牛管家,我只是想保护自己牛管家,这有错吗?”案件审查过程中牛管家,承办检察官杨建注意到一段47秒的楼道公共视频,该视频虽未拍摄到室内画面,但录下了案发时的声音。经反复聆听,录音中依次出现踹门声、徐某某“打人了”的尖叫声、呵斥“住手”声,随后徐某某再次惊呼“打人了”,最后康某捂头离开。检察机关依据录音证据重新梳理案情,认定李某拉开康某后,康某并未停止侵害,仍有继续踢踹行为,此时不法侵害实际仍在进行,徐某某面临现实而紧迫的危险。在此情况下,徐某某采取防卫措施,持刀造成康某一处轻伤,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同时徐某某自身多处受伤,印证了遭受持续不法侵害的事实。
2024年4月30日,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与会人员一致认为徐某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构成要件,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该案后来被收录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之中。检察机关在案件解析中指出,正当防卫的认定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存在现实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此案中,康某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并实施暴力,侵害行为具有突发性与危险性,徐某某为制止侵害采取的反击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首次将正当防卫制度明确写入法条,为公民合法维权划定清晰边界。正当防卫的边界在哪里,新法对于治安纠纷处理又有哪些意义?记者专访上海博和汉商(杭州)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名誉主任律师邵斌解读。填补立法空白但需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在邵斌看来,这一条款的出台,回应了长期以来公众对治安纠纷处理的关切。此前,在一些案件中,被侵害方为制止不法侵害而反击,却与施暴者一同被认定为“互殴”并追责。比如,山东淄博一家饭店的女老板被醉酒顾客无故殴打后抄起酒瓶反击却遭拘留罚款。为了洗清“互殴”罪名,她耗时4年历经四次审理才终获“不予处罚”的改判,这一事件曾引发广泛争议。
淄博女老板被醉酒顾客殴打还手曾被处罚。图源央视邵斌表示,互殴与正当防卫的核心区别关键在于是否存在“过错前提”。互殴是双方均有挑衅、约架等主观过错,均有伤害意图;而正当防卫是无过错方对不法侵害的被动回应,核心是“制止侵害”而非“报复伤害”。“正当防卫的构成需同时满足起因、时间、对象、目的、限度等多重条件。”邵斌告诉记者,起因上,需存在真实不法侵害,非假想或为了故意激怒对手动手进行防卫挑拨;时间上,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事前挑衅、事后反击则不成立,比如对方跑了还追打不算;对象仅能指向施暴者本人,不可牵连无关第三方,比如误伤路人,牵连其亲友则不算;目的需是保护合法权益、制止侵害,而非主动伤害他人,比如约架互殴不算;此外,防卫手段与侵害程度要基本相当,不明显超限,“比如对方徒手,你持械,对方推搡,你重伤对方则不算。”不过,可以注意的是新规不要求防卫行为“绝对对等”,而是以“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为标尺。判断时更出于防卫人当时的紧迫情境考量,综合双方力量对比、侵害手段强度、防卫后果等因素,避免以事后理性标准苛求防卫人。告别“各打五十大板”推动法治文明进步和公平正义“此次修法是法治文明的重要进步,更好维护了被侵害方的合法权益。”邵斌指出,新规首次将正当防卫制度从刑法延伸至治安管理领域,法条和刑法正当防卫标准相通,形成“治安—刑事”全链条保护,法律体系更完整。邵斌表示,新规明确“先动手必担责,被侵害可防卫”,一方面打破了以往治安纠纷处理中“和稀泥”的倾向,推动执法从“结果导向”转向“原因导向”,杜绝“谁伤谁有理,谁闹谁有理”,回归公平正义。另一方面,也让公民在面对未达刑事犯罪程度的不法侵害时,敢防卫、会防卫、不担责。这一变化不仅能更好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更能引导社会形成“遇事讲法,遇侵害敢防卫”的正向导向。“新规不是‘以暴制暴’的通行证,而是划定了‘合法防卫’与‘违法侵害’的清晰红线。”邵斌强调,法治的进步既在于保障公民权利,也在于引导公民理性行使权利,唯有权责对等,才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与秩序稳定的统一。综合自新民晚报、上观新闻、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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